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5號
債 權 人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智仁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之
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釋明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
有限公司。
㈢確認債務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