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賴東樂、今元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
建三、賴東亨、賴正彥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賴東樂、今元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建三、賴東
亨、賴正彥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