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債 權 人 虹荃科技企業社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具全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其法定
代理人,併
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為獨資併請具狀更正以負責人名
義聲請。
㈡請查報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併請提出相關
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05年1月8日(
如為民國105年1月8日併請敘明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