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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債 權 人 虹荃科技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具全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其法定代理人,併    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為獨資併請具狀更正以負責人名    義聲請。   ㈡請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併請提出相關    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5年1月8日(    如為民國105年1月8日併請敘明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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