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債 權 人 大銧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水金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業於
105 年03月17日經府授經商字第1050714448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 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