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債 權 人 大銧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水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業於     105 年03月17日經府授經商字第1050714448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