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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 債 權 人 徐游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如台端係欲對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    令,因該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   ㈢受款人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之釋    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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