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
債 權 人 徐游鴻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如台端係欲對債務人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
令,因該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
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
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
㈢受款人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
背書連續之釋
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