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
債 權 人 良鴻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千芬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借款、貨款之金額分別為何?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期
分別為何?利息起算日104年12月1日之依據為何?另請求
貨款部份係104年12月至105年4月部分貨款,利息起算日
為104年12月1日之依據為何?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5年5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3571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地址資料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