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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 債 權 人 良鴻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借款、貨款之金額分別為何?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期    分別為何?利息起算日104年12月1日之依據為何?另請求    貨款部份係104年12月至105年4月部分貨款,利息起算日    為104年12月1日之依據為何?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5年5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3571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地址資料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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