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逸豐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榮
代 理 人 彭如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ZUNITA RAHAYU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居留證或其它經
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
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