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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逸豐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代 理 人 彭如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ZUNITA RAHAYU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    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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