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債 權 人 榮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玉蘭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周柏融發
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
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
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周柏融是否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併付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