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債 權 人 榮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玉蘭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
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5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前於民國105年5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
惟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柏融已於10
5年5月2日死亡,有卷附
戶籍謄本為憑,經本院於105年5月1
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於105年5月19日收受後
迄今
仍未補正,依
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