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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泰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吳那熒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㈠債務人泰吉營造 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1樓 ㈡債務人吳那熒住居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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