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泰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淑玫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吳那熒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㈠債務人泰吉營造
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1樓
㈡債務人吳那熒住居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
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