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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 債 權 人 安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佑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105   年5月12日起);是否包含計算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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