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
債 權 人 均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鈞定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廖久凱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均記貿易有限公司?若是,請釋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因
所載原因事實與所附證
據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為均記貿易有限
公司,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