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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 債 權 人 均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定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廖久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均記貿易有限公司?若是,請釋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所附證 據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為均記貿易有限 公司,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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