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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 債 權 人 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05年2月16日府經工商    字第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凱平」係本件債權人或僅是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    公司之解散前原法定代理人(聲請狀當事人欄並未載明其    為聲請人或法定代理人,如認「林凱平」亦為本件債權人    ,請提出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如未提出前揭    事項,則認「林凱平」僅為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之原    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張志維」係本件債務人或僅是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當事人欄並未載明其為債務人    或法定代理人,如認「張志維」亦為本件債務人,請提出    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如未提出前揭事項,則    認「張志維」僅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㈣確認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原因事實內記載「債務人張智    維簽發支票」,惟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海德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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