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
債 權 人 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凱平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05年2月16日府經工商
字第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
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凱平」係
本件債權人或僅是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
公司之解散前原法定代理人(
聲請狀當事人欄並未載明其
為
聲請人或法定代理人,如認「林凱平」亦為本件債權人
,請提出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如未提出
前揭
事項,則認「林凱平」僅為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之原
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張志維」係本件債務人或僅是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當事人欄並未載明其為債務人
或法定代理人,如認「張志維」亦為本件債務人,請提出
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如未提出前揭事項,則
認「張志維」僅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㈣確認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原因事實內記載「債務人張智
維簽發支票」,
惟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海德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