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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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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5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 債 權 人 卡可斯國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平 債 務 人 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貳拾捌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債務人欄同時記載「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張志維」,原因事實則記載「債權人執有債務人張志維   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張」,而附表發票人欄復記載「海   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志維」,是以「張志維」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抑或僅係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仍有未明。經本院於105年5月20日裁定命補正上列事項   ,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而觀諸債權人據以請求之支票2   紙,因張志維為債務人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且其蓋章係緊接在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後,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認係海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   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故張志維應非發票人,聲請人於聲請   狀債務人欄同時列張志維為債務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債權人另請求計付利息部分,因附表未載明利息起算日   及利率,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   確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   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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