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45號
債 權 人 巨豐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志峰
債 務 人 堃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堃田營造有限公
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本件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
付命令,
惟查其據以請求之
本票(票號TH0000000)未屆到
期
日,應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
聲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