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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周正忠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及自民國9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及自民國9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