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正忠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ㄧ、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及自民國9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ㄧ、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及自民國9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