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
債 權 人 益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椋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逢甲快邑通大樓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
員當選公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