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JUMBO STAR INC.、謝淑貞、童素瓊、
童水源、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WJUMBO STAR INC.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
?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
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謝淑貞為
合法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