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債 權 人 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東盛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陳谷音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敘明各利息起算日之本金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