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債 權 人 昶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仁聲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萬寶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欄之債務人「賴建佑」及附表發票人「賴建
佑」部分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息年利率為何(因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應
按
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萬寶來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支票號碼K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
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4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