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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3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債 權 人 昶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聲 債 務 人 萬寶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齊 債 務 人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佑 一、㈠債務人萬寶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    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    萬貳仟元,及如附表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萬寶來股份有限公司、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   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   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   用之。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   正「支票號碼K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   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4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1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僅於民國105   年6月27日陳報:該4張支票皆因賴建佑之請求將支票抽回故   無退票理由單。故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利息   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次按聲請人   依票據關係併聲請對債務人賴建佑核發支付命令。查,系   爭票據,賴建佑之簽章緊接於債務人萬寶來股份有限公司、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之後,又賴建佑為債務人萬寶來股份有   限公司、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依一般社會   觀念,應認係債務人萬寶來股份有限公司、路德豐國際有限   公司所為之發票行為,賴建佑個人顯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4年7月20日      │131,175元       │104年7月20日     │LD0000000       │ ├──┼────────────┼───────────┼───────────┼───────────┤ │002 │104年4月25日      │362,996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KD0000000       │ ├──┼────────────┼───────────┼───────────┼───────────┤ │003 │104年7月25日      │84,00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LD0000000       │ ├──┼────────────┼───────────┼───────────┼───────────┤ │004 │104年9月25日      │84,00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LD0000000       │ ├──┼────────────┼───────────┼───────────┼───────────┤ │005 │104年10月25日      │84,00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LD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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