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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1號 債 權 人 點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緹斯時尚家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及法律依據(請求事項之起算日105年12日    10日尚未屆至)。   ㈣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正確(原因事實內記載之日期均    未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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