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1號
債 權 人 點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翰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雅緹
斯時尚家居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
聲請狀末
聲請人及
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及
法律依據(請求事項之起算日105年12日
10日尚未屆至)。
㈣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正確(原因事實內記載之日期均
未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