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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債 權 人 安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建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郭建全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郭建 全住居於彰化市○○路○段○○○巷○○號,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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