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
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郡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
聲請狀末之簽章。
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
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㈤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