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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 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㈠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章。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㈢請 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㈤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 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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