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
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郡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㈠債權人
聲請狀末之簽章。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㈢請
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㈤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
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