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
債 權 人 張正龍即鼎瓏實業社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為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公司
其中之一或中台教育用品社及志禹實業有限公司若為後者
,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分別將出貨予債務人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公
司之貨款分別列計金額為何?另並列計民國104年4月7日
前及104年4月8日以後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