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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 債 權 人 張正龍即鼎瓏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何?為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 公司其中之一或中台教育用品社及志禹實業有限公司若為後 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分別將出貨予債務人 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分別列計金額為 何?另並列計民國104年4月7日前及104年4月8日以後之金額 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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