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
債 權 人 張正龍即鼎瓏實業社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何?為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
公司其中之一或中台教育用品社及志禹實業有限公司若為後
者,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分別將出貨予債務人
中台教育用品社、志禹實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分別列計金額為
何?另並列計民國104年4月7日前及104年4月8日以後之金額
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