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
債 權 人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火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羅美蘭是否為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