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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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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債 權 人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鐿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於臺中市有營業處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    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本院無管轄權)。   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按民法規定,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   ㈣當事人間成立水電、弱電工程契約之釋明資料(如有當事    人雙方簽章之契約書,或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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