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債 權 人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鐿甄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於臺中市有營業處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
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本院無
管轄權)。
㈢請求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按
民法規定,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
㈣
當事人間成立水電、弱電工程契約之釋明資料(如有當事
人雙方簽章之契約書,或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