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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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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債 權 人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鐿甄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㈡請提出債務人於臺中市有 營業處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 本院無管轄權)。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㈣當 事人間成立水電、弱電工程契約之釋明資料(如有當事人雙 方簽章之契約書,或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7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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