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債 權 人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鐿甄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查報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㈡請提出債務人於臺中市有
營業處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
本院無
管轄權)。㈢請求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㈣
當
事人間成立水電、弱電工程契約之釋明資料(如有當事人雙
方簽章之契約書,或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7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