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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4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 債 權 人 陳秀卿 債 務 人 李逸楠 債 務 人 大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鴻鈞 一、㈠債務人李逸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大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開第一項與第二項,任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於清償    範圍內同免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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