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
債 權 人 育林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育林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
之設立地址為「南投縣草屯鎮」,似
非本院管轄,請補債
務人公司營業所設立地址為「臺中市」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利率為何?(
按未有約定利率者,應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