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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 債 權 人 育林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    之設立地址為「南投縣草屯鎮」,似非本院管轄,請補債    務人公司營業所設立地址為「臺中市」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利率為何?(按未有約定利率者,應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債務人晶鑫傳動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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