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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08號 債 權 人 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英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磐拓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㈡債務人磐拓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地址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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