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08號
債 權 人 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英宗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磐拓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㈡債務人磐拓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