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6號 債 權 人 林明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 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 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因債務人豐 申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本院104年度破字第24號裁定宣告破產 ,本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首 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