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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 債 權 人 劉奎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之計算方    式為何?   ㈡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日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松田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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