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14號
債 權 人 展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宗澤
代 理 人 高亘瑩
律師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歐亞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駱俊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駱俊光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對其連帶請求之法律依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