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債 權 人 登鋒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何振平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振平發給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原
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及同年
8月4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5年8月3日及同年8月23
日提出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10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廠商基本資料、個案委任書、進口貨櫃落地檢
查
切結書、進口電放
切結書等資料,然該等資料僅釋明何振
平係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未能釋明債
權人與債務人何振平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