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
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睿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105年03月0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9878號函准
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