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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 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 正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5 年03月0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9878號函准予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 為其法定代理人等事項。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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