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
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睿群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
正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5 年03月0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9878號函准予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
為其法定代理人等事項。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