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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4號 債 權 人 立邦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淑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朝合、楊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適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楊適溫之姓名是否有誤?「楊適溫」抑或「楊適温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查報債務人是否係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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