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5號
債 權 人 立邦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淑霞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柯亭妤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
聲請狀記載
,債務人柯亭妤住居於嘉義縣,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