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債 權 人 文祥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俊龍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