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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債 權 人 文祥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俊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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