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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8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債 權 人 文祥真 債 務 人 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   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有關確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此項裁定經送達於債   權人,並於105年8月1日重新陳報本院,此有陳報補正書狀在   卷可證。   債權人針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方面,並未提出有關合法   之證據或其他之法律依據作為輔證,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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