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8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50號 債 權 人 鄭昀容 債 務 人 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俊龍 ○           號 債 務 人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甘 一、㈠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   務人陳俊龍發給支付命令,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影本2紙   ,債務人陳俊龍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