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86號
債 權 人 三豐爐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和碧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因所請求標的金額與狀附證據
不符,依釋明資料“報價單“所示,其金額似與請求金額
不一,請補充敘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