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債 權 人 陳良恩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羅光雄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依狀附收據
所載,
債務人積欠帳款之債權人藍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欲
變更債權人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請提出
變更後之債權人及法定
代理人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