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債 權 人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峻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支付命令
聲請狀內容有誤?支票為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
簽發
非法定代理人蘇蜂琪簽發,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