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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5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債 權 人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騰仁 債 務 人 渥世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蜂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五日起,⑵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⑶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柒   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⑷新臺幣貳拾捌   萬壹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⑸新臺幣貳拾   柒萬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皆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編號AE000000   0、LX058859、LX0000000、L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所   載退票日期分別為民國105年1月5日、105年6月23日、105年   6月23日、105年6月23日,依票據法之規定自應以該日為利   息起算日,而於該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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