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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2號 債 權 人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    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陳宏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依狀附票據及退票    理由單所示發票人應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陳宏昌)   ㈢請釋明請求提示日(退票日)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故債權    人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105年5月6日前之    利部分,應屬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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