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債 權 人 何淑卿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花酒藏餐酒館)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花酒藏餐酒館)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報其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資料
,並提出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關釋明之文件(如訂製沙發之契約、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