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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債 權 人 何淑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花酒藏餐酒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花酒藏餐酒館)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資料    ,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關釋明之文件(如訂製沙發之契約、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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